原文刊登於今周刊:遺產規劃要趁早
華人的習慣是大家都很忌諱談到身後事、談到錢的問題,以前碰到過很多客戶,一談到家庭的財產每個人都欲言又止,明明上一輩以後一定會把財產遺留給下一代,而且在時間充裕的狀況下,大可運用逐年贈與的方式,在免稅的額度內慢慢做贈與,以免上一代身故後要繳到遺產稅的情形。但是很奇怪的是,他們的子女都不敢跟上一輩提到提早做規劃這件事情,因為怕上一代怪他們是否在覬覦他們的財產、在詛咒他們等等,因此最後他們的子女雖然有需要提早規劃的念頭,但是最後都不了了之,很少人願意在生前做好遺產規劃,以致於身故後常常衍生出很多問題,甚至於後代為此鬧的相當不愉快。
在財務規劃上,我們所定義的遺產規劃是比較廣義的,不是只有身故後才適用,有些狀況可能是生前就會碰到的。例如意外或生病造成的失憶、失智、癱瘓、無行為能力等等,這時候這個人雖然沒有身故,但是他已經喪失了處理事情的能力了。如果沒有事先做好規劃,可能家人就會毫無頭緒,不知如何做處理了。我就曾經碰過家人中有人突然病故,由於沒有意料到會發生這種事情,因此所有的財務資料(銀行帳號、股票、投資等等)完全不知道而造成家庭大亂,花了好多時間才處理完繳遺產稅等事情。
所以遺產規劃不要有一個迷思:老了才要做規劃遺產規劃,這可是現在就需要提早做安排的事情。
遺產規劃是你希望你的財產怎麼樣管理、保存,它有幾個意義:
1. 身故後希望如何照顧你所愛的人
財產要如何做分配,如何依照你的意願給你所愛的家人、朋友等等
2. 你可以決定財產分配方式
如果你沒有事先做安排,遺產最後就是必須依照法令的規定來做分配。
例如如果身故後膝下無子,遺有配偶及父母親–
這時遺產的分配方式會是:配偶得到1/2,父母親各得1/4,並非全部是配偶繼承。
而如果膝下無子,父母均歿,遺有配偶,兄弟姊妹五人–
這時遺產的分配方式會是:配偶得到1/2,兄弟姊妹五人各得到1/10,配偶也是拿到1/2而已。
3. 你可以安排特殊狀況下財產處理方式
萬一發生意外或生病造成的失憶、失智、癱瘓、無行為能力等等狀況時,由於事先已經安排好運用信託或是其他方式,可以讓財產依照自己希望的方式來做管理、投資等等。
4. 加速財產轉移
由於財產分配方式已經安排妥當,身故後大家對處理方式沒有異議,財產的繼承轉移會比較快速,不會橫生枝節帶來困擾。
有些人會不願意事先做規劃,是因為有些考量的因素在: 例如不想太早把財產指定給子女繼承,避免後下一代因為自恃將來有這些財產可以繼承,將因此喪失了工作打拼的動力。這樣的顧慮是對的,在做遺產安排時,不要讓子女覺得他們可以不用付出努力,就可以平白無故的得到父母親的遺產。而針對這種狀況,可以規劃利用信託的方式來解決這種問題(可以參考我另一篇文章:遺產不該是家庭劊子手)。
除此之外,應該改善在家庭中父母親不願意談論錢財與身後事的狀況,如果這是有一天一定會面臨到的事情,你就應該以更積極的態度來面對。你可以召開一個家庭會議來討論你所做的安排,包括:
1. 遺囑
子女可以到那裡找到你的遺囑、誰是遺囑執行人,子女可以透過遺囑執行人辦理好遺產繼承等等事情,以免事情發生了大家亂成一團。
遺囑執行人即協助執行遺囑內容之人,設立遺囑最好應同時指定遺囑執行人,以避免日後執行遺囑時上發生爭議,即使是具繼承人資格的也可擔任遺囑執行人,並無限制,例如父親生前亦可指定兒子為將來遺囑之執行人。
遺囑執行人之職務:
(1)編製遺產清冊:遺囑執行人就職後,於遺囑有關之財產,如有編製清冊之必要時,應集編製遺產清冊,交付繼承人。
(2)遺產管理及必要行為:遺囑執行人有管理遺產,並為執行上必要行為之職務。遺囑執行人因前項職務所為之行為,視為繼承人之代理。
(3)繼承人妨害之排除:繼承人於遺囑執行人執行職務中,不得處分與遺囑有關之遺產,並不得妨礙其職務之執行。
(4)數執行人執行職務之方法:遺囑執行人有數人時,其執行職務,以過半數決之。但遺囑另有意思表示者,從其意思。
2. 財務上的連絡人
跟自己的財產有相關連的人,可能包括你的財務顧問、證券營業員、保險業務員、銀行理專、律師、會計師..等等,讓子女知道萬一有事情發生時,他們需要跟那些人連絡以取得必要的協助。
財產規劃有時是牽涉到當事人的情感面等等問題,有時候當事人可能就沒辦法客觀的去看待事情,因此事情可能就會一再的拖延,本來是時間充裕可以事先安排,讓以後的遺產稅等稅負降低的,但是因為錯過解決的時間,而讓下一代要繳的稅變多了。在幫客戶做財務規劃時,我們也常碰到二代之間因為缺乏溝通,讓財產傳承的問題變得更為複雜,甚至造成家庭成員的紛爭,如果能夠事先做好安排,相信很多事情都可以得到妥善的安排,後代子女也不致於因此而有紛爭對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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