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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信託規劃

遺囑信託是由立遺囑人(委託人)訂立遺囑,在遺囑中述明將全部或一部份的財產成立信託,委由受託人在委託人過世依遺囑內容執行信託相關事宜,以完成遺產分配並照顧繼承人(受益人)。遺囑信託有保存財產、執行遺囑、監護子女及照顧遺族等功能,如果家中有未成年子女、身心障礙子女、子女或配偶不善理財,擔心留下財產可能後代子女不擅管理,一下子財產就被揮霍殆盡等情況,則可透過設立遺囑信託,委託人仍可藉由信託繼續照顧遺族,於委託人百年後,由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按時定期給付或是在特定狀況下(創業、出國留學等)給付信託利益給受益人,如此可以防止遺族揮霍,達到保證後代生活無虞的目的,以完全及周延的照顧遺族。

香港藝人「梅艷芳」即利用遺囑信託為其身事做好安排梅艷芳2003年因患癌症病逝,留下了大約1億港元的遺產。去世前27天訂立一份遺囑,並沒有把財產留給其母親覃美金,而是委託給受託人匯豐國際信託有限公司成立專項基金,由專業人士予以管理、投資。

據稱,遺囑中詳細訂立了她身後財產的規劃內容,包括交付信託後遺產的管理、分配、運用及給付等。這份遺囑信託在梅艷芳訂立遺囑後成立,並於她去世後立即生 效。從2003年12月30日起,這個基金開始將這筆遺產的收益,每月撥出7萬港元生活費給受益人之一梅媽至其終老,餘下遺產則分別給予姨甥、侄兒、 劉培基等其他受益人。直至梅媽死後,餘下的遺產將會捐給有關機構。

李先生因為理財有道,名下累積不少財產,但是大兒子卻不事生產,常常轉換工作,二兒子用錢大方,常常花費巨額金錢招待朋友。李先生很擔心老伴以後老年安養問題,及孫子未來沒人照顧。因此李先生指定自己信任的人擔任監察人,並以銀行擔任受託人,以遺囑信託約定信託目的為照顧其遺孀及孫子,他們是受益人。李先生身故後其遺囑執行人替其繳完遺產稅後,再依遺囑內容,分配遺產並將要交付信託之遺產交付信託,再將信託財產移轉給受託人,讓受託人依信託契約來進行財產的管理及處分,以達成李先生想要照顧其遺孀與孫子的初衷。

如何妥善規劃遺囑信託的內容呢? 李先生在於生前與與財務顧問經過多次討論遺囑有關之信託約定,包括要交付信託的財產項目及給付條件等,以及遺囑內容如何訂定:多少財產由子女繼承,而其他的不動產、現金及有價證券則交付信託等等,並將此遺囑進行公證。整體的規劃大致上有幾個步驟:

1. 預立遺囑

遺囑須有完整的意思表示能力,遺囑有幾種形式: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遺囑並非要一定要法院公證才有效,但是有經過公證,將來爭議性會較小!。

2. 選定遺囑執行人

在委託人身故後遺囑執行人將代理立遺囑人執行所有相關事宜,包括:負責繳納稅捐、依遺囑內容,分配遺產並將要交付信託之遺產交付信託,再將信託財產移轉給受託人。建議指定適當人選擔任遺囑執行人,如信賴的親友或財務顧問、律師等專業人士。

3. 指定信託監察人

信託監察人係以自己名義,為受益人為有關信託之訴訟上或訴訟外行為之人,原則上其權限與受益人相同,舉凡信託財產管理方法變更同意權、請求變更信託財產管理方法權,信託監察人均可主張。由此可知信託監察人的重要性,一般可委由信賴的親友或律師、財務顧問等專業人士來擔任信託監察人,為信託財產做把關。

4. 設定給付內容

可設定固定生活費(例如每月匯多少生活費給子女)、特定條件下的給付:醫療費、教育補助費或出國留學費用、創業費用等等,如此可以確保遺產專款專用在指定用途,不至於因為子女的不擅管理錢財或揮霍無度,而一下子就用光財產。

5. 決定信託維持期間

可設定等到子女心智年齡成熟時,例如子女年滿25歲或30歲,他們已經有能力管理財產時,信託解除由銀行返還剩餘信託財產。

6. 由專業財務顧問協助做好規劃

由於遺囑內容涉及法令、稅務、委託人對財產分配運用之想法等等,如果由一個了解委託人家庭財務狀況的財務顧問量身規劃,將更能切合委託人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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