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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信託


以公共利益為目的如慈善、文化、學術、宗教等而成立的信託稱為公益信託,其成立須經政府主管機關的許可,運作亦受主管機關的監督,相較於財團法人基金會,具有設置便利、管理簡易與運作費用低廉等好處。欲從事公益之個人或團體由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信託契約後,由受託人依信託目的向所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取得設立許可後,再通知委託人將財產捐贈至指定之信託專戶,由受託人依公益信託契約約定管理及運用該信託財產,並定期提供報告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和信託監察人,以達到從事公益之目的。有意推行社會公益者,不論私人、法人或不具法人的團體,皆可為公益信 託的委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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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十七條:

─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

––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

─營利事業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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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數人一提到做公益就想到需成立基金會, 但是成立公益信託其實是一個更有彈性的選擇, 理由有二:

1. 公益信託於設立後,由受託人負責管理信託事業之運作,而財團法人設立時,依規定應置董事若干名,並應設置事務所。且為維持事務所之運作,須聘請專任職員,故固定支出較多。公益信託所委任的受託人,常是銀行信託部,無須額外另聘專任之職員為管理,人事及設備等費用得以減省。

2. 公益信託的金錢運用,其本金及孳息皆可使用,可以將錢用到滴水不剩, 該信託即可結束;而財團法人則有不可動用本金的限制,只能運用孳息。 而且以信託業為受託人時的稅賦優惠,並無財團法人的成立比例門檻限制。

成立公益信託與成立財團法人基金會之比較:

(一)設立程序之簡便性:

1、財產權移轉或處分,信託即可成立,無須另設一權利義務主體。

2、公益信託無須向法院為法人登記;不必設獨立事務所及專任職員;由受託人申請許可,較為簡便。

(二)營運方式之彈性及效率性

1、公益信託可為小規模資金之設立

2、公益信託得僅以信託財產孳息為給付,或動用部分信託原本,可為彈性且有效率地運用而達成信託目的。

(三)事務執行之嚴謹性

1、公益信託由受託人執行事務;財團法人由董事執行。

2、信託法明定受託人之消極資格及相關義務,有更嚴謹之規範。

(四)財產保全之周延性

1、公益信託應置信託監察人,以代受益人行使信託之訴訟上或訴訟  外行為。

2、得依§52Ⅱ及§18,聲請法院撤銷受託人之處分,以保全信託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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